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对于一些人来讲会感觉比较陌生,是指在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这与一些人为案件到了人民法院,就一定能够实现权益的想法是相悖的。因此,在矛盾纠纷产生之初就要提高风险意识,提防“执行不能”。
我们应该正确看待“执行不能”,有的申请人对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一定误解,常常认为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合法权益就不可能实现了。实事上并非如此,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且申请不受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每半年都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一次查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典型案例
毕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人因交通事故产生纠纷,交警部门处理时,责任事故认定王某全责,双方未能和解,毕某未采取任何财产保全措施。后经长时间协商,双方仍未达成和解,期间王某将肇事摩托车取回,王某不知所踪。
毕某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诉讼程序中,经司法鉴定,毕某为伤残等级十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毕某各项赔偿共计47360元。王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毕某向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未查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王某下落不明,依法已发出查找协助,申请执行人毕某也未能提供任何线索下落,对人民法院财产调查结果认可,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只能期待被执行人出现或发现财产下落。
法官提示
针对“执行不能”可以采取一些必要和有效措施,减少出现几率,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根源上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综合防治,使权益得到更多保障。一是当事人在矛盾纠纷产生时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财产和相关证据及时保全和固定,避免败诉风险和财产转移等风险;二是自然人、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或者强制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来消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做好执转破的衔接工作;三是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予以救助。
相信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的提升,“执行不能”将越来越少的出现,人民法院的工作,特别是执行工作也会更多的被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