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谢谢你们为我们追回赔偿款。”5月9日上午,在鸡东法院拿到赔偿款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激动的说。
被执行人刘某驾驶中型客车在由鸡东县鸡东镇往兴农镇方向行驶至鸡兴公路27公里106米处时,与对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两车损坏,导致张某某三级伤残。经交警大队认定,被执行人刘某驾车违反会车规定,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某因伤残需要进行后续治疗以及伤后一定期限的护理。因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张某某诉至该院,鸡东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张某某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4600元。
案件于2018年3月进入执行程序,经前期调查,刘某名下无存款、房屋,一时无法缴纳执行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鸡东县某客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拒绝向人民法院申报可供执行财产信息,鉴于因车祸造成精神障碍没有意识的申请人张某某在鸡西鸡矿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的情况,法院执行人员决定对某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慑于法律威严,康某与申请人主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庭给付4.3万元,余款于两个月后一并给付,后经法院工作人员努力,康某提前履行给付余款61600元。
接到执行干警电话后在鸡西市鸡矿医院照顾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来到鸡东法院领取赔偿款,至此,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终于将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