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3日上午,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的李某到本县世纪村菜市场刘某的肉摊买肉。她在肉床边指了想要的部位,刘某抬手就割,李某看到刘某要割的部位不是自己指定的,赶紧伸手去纠正,这时,刘某手中的刀已经下来,正划在李某的手背上。李某为治伤住院7天,花医疗费2242.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在可能发生危及安全的危险时应当警示。被告刘某没有尽到应当注意的义务致使原告李某手被划伤,应负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838.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