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我院干部管理制度,培养复合型人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促进廉政建设,经院党组决定在本院范围内实行内部交流轮岗。
第二条 交流轮岗的原则是:
1、符合员额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2、有利于优化人才结构,充分发挥人才效用,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
3、保持审判工作的连续性,不影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4、促进廉政建设。
第三条 轮岗交流仅限于本院范围主要对象是从事审判工作的员额法官和工作人员,以及担任庭、室领导职务的中层干部,综合部门的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轮岗交流。
第四条 员额法官原则上在审判岗位进行交流轮岗,其他工作人员在非审判岗位进行交流轮岗,但其他工作人员取得法官资格,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到审判岗位,也可安排到非审判岗位,对专业性强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进行交流。
第五条 新进入法院的在编法官助理必须到执行局熟悉执行业务3个月以上。
第六条 在审判岗位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因违反审判责任、工作纪律等被追究,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原则上应交流到非审判岗位。
第七条 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综合部门从事行政工作的员额法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轮岗交流。
第八条 交流轮岗一般在年初进行。交流轮岗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干警总数的20%左右。
第九条 交流轮岗对象由政工科审查后,征求交流进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拟定交流对象名单报院党组批准或者由院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制度未完善事宜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