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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执行纠错机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21 13:36:13


    第一条  为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奋斗目标,进一步规范本院执行纠错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执行部门在案件自查中发现执行程序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本院院长汇报,由本院院长决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及时进行审查纠正。

    第三条  本院案件评查部门在评查执行案件中发现执行程序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本院院长汇报,由本院院长决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及时进行审查纠正。

    第四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信访部门在接待当事人来信来访中发现执行程序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向本院院长汇报,由本院院长决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及时进行审查纠正。

    第五条  建立本院的执行与赔偿联动对接机制,对国家赔偿审理中发现的应当由执行监督程序解决的执行案件,及时进行审查纠正。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本院的执行回转案件执行机制,对执行回转案件快立快执,确保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执行回转权利能够得到及时行使,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因裁判错误受到的损失。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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