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的“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奋斗目标,规范本院立案、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协调配合,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民商案件立案审查
第二条 立案部门在审查民商案件立案时,要从严审查被告主体,要确保被告身份明确、信息准确,必要时可根据原告的申请或依职权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对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要向原告释明应同时起诉夫妻双方,否则在执行程序中不再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第三章 财产保全
第三条 立案部门、审判部门要强化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释明工作,督促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明确审判部门的法官在案件权利义务明确等情形下的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职责,牢固树立立审执一盘棋的思想,以保障裁判最大化的得到执行。
第四条 立案部门、审判部门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过程中,要准确确认保全财产的权属、状态、位置、存放地点。实施部门要严格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要有查封扣押清单、笔录,要确定保全财产在保全期间的保管人及保管责任,并有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附卷。
第五条 对申请保全车辆的,立案部门、审判部门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车辆的详细情况和停放地点、保管使用人,如申请人只要求查封车辆车籍的,应向申请人释明,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无法执行该车辆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第六条 对申请保全房屋的,立案部门、审判部门应依法查询该房屋的产权档案,确认房屋的产权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实施部门应到房屋所在地张贴查封公告,确认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和使用人,要有调查通知房屋使用人的笔录,对无人居住的房屋张贴封条,确定保管责任人。
第七条 立案部门、审判部门在财产保全裁定书中应写明财产保全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并写明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续保措施,在笔录中告知不及时申请采取续保措施的风险和后果。
第八条 立案部门、审判部门要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如保全案外人名下的财产的,应依法向案外人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对当事人、案外人针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要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处理。
第九条 立案部门、审判部门和实施部门在财产保全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对保全财产负有监管责任,对发现保全财产被转移、处分等情况的,要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立案庭按执前财产保全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案件报送二审法院前,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审判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需要对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一审法院审判部门应向申请人释明,由申请人向二审法院申请。
第四章 审理和裁判
第十二条 审判部门在办理民商事案件时,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应要求承担义务一方提供到期履行义务的担保。
第十三条 审判部门判决、调解确定返还土地的,应在判项中明确土地的面积、地块、位置、四至,必要时附有关部门制作的土地位置四至图,便于在执行程序中强制交付土地。
第十四条 审判部门判决、调解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在判项中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审判部门对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的案件,在确定房屋归登记产权人另一方时,应同时确定登记产权人协助另一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和期限,涉及交付的,同时确定交付的义务和期限。
第十六条 审判部门在审理过程中,要准确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判决书、调解书中要准确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准确身份信息,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要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信息一致。在判决书、调解书不写明被告身份证号码的,审判部门在卷宗中必须有被告身份证号码信息,便于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调取使用。
第十七条 审判部门应做好被告或其他应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工作,并书面告知被告或其他应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部门将按照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确认的本人送达地址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如无该地址,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写明本人住址送达,如无该住址,按照被执行人身份证上的住址送达。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确认的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法院。按照上述方式送达,如被执行人实际未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视为已送达,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十八条 审判部门在签发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时,同时出具义务人送达地址的确认证明。
第十九条 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审判部门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存在主体不明确、给付内容不具体明确等瑕疵的,由审判部门负责纠正。
第五章 执前督促
第二十条 审判部门应做好已生效判决、调解书的义务人自动履行的执前督促工作,督促义务人在生效判决、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并告知不自动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执行立案审查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在审查执行立案时,要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权利义务主体是否明确,给付内容是否明确,是否有被执行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要求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裁定书。对于法律文书中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给付内容不明确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庭在执行流程管理系统中录入执行立案信息时,要完整录入执行依据判项内容。对于持确认权属的法律文书,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告知申请人持法律文书自行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立案、审判部门违反上述规定,阻碍案件顺利执行的,由相关人员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协助执行,做好信访稳控化解工作。对造成案件无法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