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鸡东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重点案件 执行长效机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21 13:15:11


    第一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要求和部署,鸡东县人民法院为建立涉党政机关、涉民生执行案件等重点案件执行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深化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活动,督促涉案党政机关自动履行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对未按期履行的,予以失信惩戒。

    第三条 充分发挥党委领导的体制优势,将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涉党政机关案件,在立案、诉讼、执行的全过程贯彻调解、和解、协调机制作用,确保从源头上减少积案。

    第五条 通过联合通报机制,督促涉案党政机关自动履行。积极推动将涉党政机关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形成破解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的合力与机制。

    第六条 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长效机制,确保涉民生案件执行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最大限度保障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提升执行能力和业务水平。成立专项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选优配强执行队伍力量,加强干警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切实提高全体干警的执行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 制定完善涉民生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切实提高案件执行实效。在制定完善涉民生专项活动大方案的基础上,因案制宜制定每个案件具体执行方案,逐案建立工作台账,进一步落实“定承办人、定督办人、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执行目标、包案结案”的“五定一包”责任制,实行分片负责,确保涉民生案件顺利执结。

    第九条 与公安、检察、工商、金融、房产、车管、税务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合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系统链接,提高联动各方的协作水平和能力;密切联系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司法所、人民调解员等基层力量,共同解决执行中的阻力和困难,形成执行的强大合力。

    第十条 加大涉民生案件失信惩治力度,构建执行威慑机制。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优势,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行为,对有履行能力,经多次做工作仍拒不履行的,果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完善执行救助机制,切实解决特困当事人民生问题。结合执行工作实际,通过申请财政拨款、社会组织捐助等途径多方筹措执行救助资金,积极开展执行救助工作,使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及时得到救助,切实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