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完成“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奋斗目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是指综合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变现处置、公告送达等环节的难易程度对案件进行分类,将其中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集中交由专门执行团队负责快速办理,其他普通案件则由普通执行人员精细化办理。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以依法执行和高效便民为基本原则,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及执行人员的合理调配,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精细办理。
第三条 简易快执案件可包括以下几类:
(一)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履行或者双方有和解可能的;
(二)可以简单处理的财产保全案件、追索诉讼费案件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
(三)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有财产但暂时不能处分的;
(四)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第四条 执行局依托现有执行指挥中心的人员架构或者抽调人员成立快速执行团队,负责集中办理全部案件的财产查控以及简易快执案件的执行工作,实现执行案件繁简分流与分段集约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快速执行团队实行“1+1+N”团队式作业,即一名执行员加一名书记员或法警组成一个办案团队,并由事务团队、法警大队机动配合。
第六条 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可以首先分案至快速执行团队,由该团队集中完成案件的财产查询工作。此后,根据财产查询结果,对于简易案件,由快速执行团队继续办理直至结案;对于普通案件或者快速执行团队执行中发现难以迅速结案的案件,可由快速执行团队提请二次分案,由系统随机分派至其他执行员继续办理。二次分案时要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
第七条 简易快执案件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执结。结合本院实际,进一步严格快执办案的时限要求,合理设置立案、财产查控、二次分案、公告送达等环节的时间节点。
第八条 简化简易快执案件执行流程。制作“复合型执行通知书”,将多项执行内容表述在一份通知书中,缩短制发及送达周期;要通过简化办案、结案手续,对同类案件进行格式化精简处理。
第九条 进一步完善办案绩效考核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普通执行人员与快速执行人员的考核方法及办案指标,建立健全与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相适应的人员分类考核体系。
第十条 逐步探索将执行案件繁简分流与主动执行、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相结合,引入外部力量参与快速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调解结案案件,可由审判法官主动监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合理调配执行人员,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案件执行质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