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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 反消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 及反干扰执行长效机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21 13:10:14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要求,鸡东县人民法院为建立反消极执行、反规避执行、反抗拒执行及反干扰执行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消极执行行为包括应采取的执行措施不积极采取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到位,具备执行条件因有人打招呼而不执行,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根据执行工作规定案件因超期执行应上报而未上报,对案件拖延、推诿、懈怠执行均视为消极执行。

    第三条  执行人员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必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对全院执行案件进行统一监督,利用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消极执行现象进行自动筛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警示、督促,并限期执行。对仍消极执行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建立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整治活动,提高反规避执行的司法能力,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加大依法制裁力度,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

    第六条  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七条  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第八条  建立财产举报机制。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九条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资源共享的信用平台,将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相关信息录入信用平台或者信息数据库,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第十一条 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曝光、公开执行等手段,将被执行人因规避执行被制裁或者处罚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二条  对于因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被执行人,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加大查找被执行人的力度。

    第十三条  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行为的惩治力度。执行过程中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音视频证据,充分利用罚款、拘留强制措施,以及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手段进行依法制裁,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形成打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第十四条  建立反干扰长效机制,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协助义务机关出于地方保护或者部门保护的原因,不积极予以协助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领导干部干预执行工作的,插手具体执行案件的处理情况,人民法院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依纪予以严肃追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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