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也匆匆 散也匆匆
发布时间:2011-11-29 10:55:50
刘某是鸡东县下亮子乡某村的农民,今天二十三岁,经人介绍与本村女青年张某相识,二人相处十八天,便到政府登记结了婚。婚后二人经常争吵,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后第二十天,二人再度争吵并撕打起来。张某将刘某手指咬伤,刘某毫不示弱,遂将张某门牙打掉并拽下张某所戴的耳环和项链。张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刘某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张某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但二人相处时间短,彼此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与张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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