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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无据需担责,“乙肝患者”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29 10:54:36


20113月,王某被某医院诊断为乙型肝炎。王某所在酒店得知王某患有乙型肝炎,与其解除了雇佣关系。为尽快治疗疾病,王某再次到某医院检查,肝功能一切正常,无患病迹象。王某认为某医院错误诊断给其适成损害,为此诉讼到法院,要求医方赔偿。某医院以其医疗行为无过错(不存在误诊)为由,不予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被某医院诊断系乙肝患者是事实,被诊断系非乙肝患者亦是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应对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医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法院据此判决,某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000余元。宣判后,医方未提起上诉,并履行了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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