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东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某找到承办此案的法官赵喜财说:我与丈夫王某已经分居两年了,因为王某拒绝与我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所以我起诉到法院,法院赶快给我判离吧。”
赵喜财法官说:“法院审理案件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的,请您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您的诉讼权利。”
原告李某不解:“不是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吗?你们法院出个手续不就行了?”
赵喜财法官讲解道:“法院审理案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程序,像您起诉的这个离婚纠纷案件,首先要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法院要开庭对你们的案件进行审理。您作为原告应对起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作出公正裁判。您提出夫妻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过赵喜财法官细致的讲解李某才解开心中的疑惑。
在我院受理的离婚纠纷的案件,经常有当事人提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的“法律规定”,而这种“法律规定”其实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以作为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但是不能理解为夫妻二人分居满两年就被认定为自动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