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一大早,世云蜂蜜摊床的经营者贾世云手持锦旗,来到了鸡东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亲手将锦旗送到了主管民事审判的王晓伟院长和主审法官郭春凤的手中。贾世云感激的说道:“感谢鸡东法院,我的这个案件多亏了你们,你们秉公执法、求真务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作风,让我由衷的钦佩和感动,是你们保障了我的合法利益,维护了我的商业信誉。
获赠锦旗源于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的案件:2016年5月7日、12日、19日,原告衣某、张某三次在鸡西市鸡东县世纪村市场一楼被告处购买“蓄源”牌鸡东杨家峰场生产的蜂蜜共计26瓶,合计金额4720元。5月19日原告以购买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属于食用农产品的范畴,应遵守此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期等信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被告返还价款、承担惩罚性十倍赔偿责任,并主张鸡东县盛元商贸有限公司世纪村综合市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应负连带责任。
鸡东法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此案,法官郭春凤看完案卷后决定先找来原告被告了解情况做询问笔录,了解到原被告的争论焦点在于自产蜂蜜是否需要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内容。为此,法官郭春凤特意去市场考察了蜂蜜等农副产品的包装情况、翻阅相关的法律书籍。在组织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开庭审理,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并在法官会议深入探讨后,做出判决: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给原告宣判时,原告决定上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二审法院又组织了原被告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锦旗虽轻,情意却重,这不仅是对法官工作的鼓励,更是对鸡东法院工作的肯定和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