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鸡东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庭审过程中,借助手机微信聊天工具,通过现场视频确保了远在齐齐哈尔市的证人李某及时“出庭”作证。
2000年9月,原告将一辆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以13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二被告李某、吕某,车辆交付后,被告一直没有给付购车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后不知二被告去向。2013年12月11日,原告在证人李某的帮助下,在齐齐哈尔市找到了二被告,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30000元的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14年春节后偿还欠款。2014年春节后,原告不知二被告下落且无法与二被告取得联系,故诉法院。
本案重要证人李某家住齐齐哈尔市,由于工作繁忙且路途遥远,抽不出时间到庭作证,主审法官李智贤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微信远程视频作证的方式,完成对证人的询问质证。网络连接成功后,证人李某的影像出现在手机屏幕上,法官通过网络视频对证人李某的身份予以核实,并向李某说明了权利义务,李某通过视频陈述了需要证明的事实经过并表示如实作证,庭审询问过程中网络信号良好,声音图像清晰,法官对证人的发问没有卡顿,庭审效果非常好。
通过对证人证言的予以认定,主审法官进行了当庭宣判,高效便捷地审结了此案。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律师给予了充分的好评:“鸡东法院利用微信视频让证人在千里之外就可以当庭作证,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减少证人奔波劳碌,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当事人是直接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