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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无意被加盖,公司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时间:2017-04-17 09:04:38


    随意加盖公司公章,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因被告某公司在租赁合同上随意加盖公章,被判决向原告支付租赁费、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案情】

2012年7月2日,原告经营的喀什市某租赁站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一份,双方对租赁单价、规格、数量及违约金、丢失材料的赔偿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提供建筑材料,被告支付租赁费5000元,尚欠租金93361.89元至今未付。于是原告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诉讼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其在租赁合同上盖章是受欺骗所为,且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并未用于其工地,故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视为有效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已按约交付租赁物,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被告某公司虽辩称在租赁合同上盖章是受欺骗所为,但应对自己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赁费93361.89元、违约金30000元、赔偿租赁物损失79599元,合计202960.89元。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刘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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