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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铁哥们”财物拒不归还获刑

发布时间:2017-03-21 08:49:43


 “70”后王某受“铁哥们”李某的委托处理其在忠县双桂镇的建房工程的对外销售、收取相关款项等后续事宜,却辜负“铁哥们”信任,将相关款项收入自己囊中拒不归还。无奈之下,李某以被告人王某犯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李某与重庆市忠县双桂镇某村委会于2011年3月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垫资修建该村居民点房屋以及管网、绿化等配套工程;在工程建成后,村委会房屋置换的所有收入存入李某开设的银行账户。2013年12月底,因该工程后续事宜需要处理,李某遂委托“铁哥们”即被告人王某负责房屋外墙涂装、配套绿化、房屋销售及收取款项等全面管理工作。

  2014年1月,为加快售房进度并回收工程款,王某代表李某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村委会聘请专人,负责联系购房者以及解说工作;所有售房款存入李某个人银行账户。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除自己收取售房款、天然气安装款外,还要求村委会将代收的售房款、天然气安装款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以此收取工程款121.744万元。此外,被告人王某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以支付工程有关费用为由在李某处领款33.7万元。期间,被告人王某除归还李某52.36万元工程款、支付工程尾期费用42.4764万元外,将其余多数工程款用于个人开支,拒不归还。

  2015年11月,李某以被告人王某犯侵占罪向法院提起控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4月形成《结算协议》,确认被告人王某尚未退还李某工程款金额为49万元。截止目前,被告人王某仍未退还前述49万元工程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接受他人委托,在负责房屋销售及收取有关款项工作期间,将自己收取的售房款、天然气安装款共计49万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遂综合相关情节,作出判决。

来源:忠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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