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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3-16 08:35:10


拖欠民工工资共计2452789元,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近日,綦江法院审结该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获得某劳务公司授权后,于2011年12月6日以该公司名义与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修建某小区A区9号、10号楼劳务承包合同。

  2011年至2013年间,王某某先后承包该小区A区9至13号楼劳务,工程完工结算后王某某未向民工如数支付工资。2014年12月,该工地的民工向綦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投诉王某某拖欠民工工资。2015年1月26日,经綦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王某某拖欠民工工资共计2452789元,同年1月27日,该局向王某某送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限其于7日内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2015年1月31日,王某某离开住所地前往贵州,并采取更换电话号码等方式躲避行政机关及被欠薪民工的寻找、联络,致使被欠薪民工及政府有关部门无法找寻王某某。

  2016年3月8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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