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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调解 化干戈为玉帛

——法官助理詹冀尧的工作感悟

  发布时间:2017-03-14 15:50:41


    送走调解和好的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回到办公室整理着案卷材料,丁法官的眼中闪过一丝欣慰的光芒。

    刘某一家人与朋友结伴驾车出行,途中与米某所驾驶的车相撞,造成了刘某的妻子张某、母亲王某、对方驾驶员米某、乘客于某受伤。发生车祸时,飞溅而出的玻璃碎片划伤了张某的额头,张某和王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米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将本案交由鸡东县人民法院兴农法庭审判员丁建波法官审理,多年的审判经验告诉他,调解才是矛盾解决的最好方式。在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后,丁建波法官选择对此案进行调解。

    丁法官了解到张某和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较为严重,张某是某美容院的店长,此次交通事故,不但对张某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还对其事业造成了影响,甚至,本身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也险些支离破碎。这次车祸对她的身心都造成了巨大损害,王某的额头和头部受伤严重,还有一些玻璃碎片嵌入头皮,不易清理,且王某年岁已高,治疗时遭受了不小的痛苦。调解过程中张某与王某情绪较为激动,丁法官耐心的开导当事人并积极的寻求调解办法,“交通事故是意外事件,谁都不想发生,但是生活还要继续,还要积极地面对它”、“受伤之后的心情我们感同身受,但交通事故发生了,案件进入调解阶段,咱们看看多少赔偿能够抚平心中的创伤”。在丁法官的耐心劝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共识敲定赔偿数额为7200元,若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将按照8200元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根据原告损失提出了调解意见,共赔偿二位当事人合计一万五千多元,二位当事人同意保险公司的调解意见。

    被告米某认为自己也受了伤,不愿进行赔偿。而且,米某的经济状况有限,短期内不能筹集上述款项。丁法官向其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遭受损失与承担义务是两回事,你遭受了损失我不否认,但你所遭受的损失并不能减轻你所应承担的义务”、“你应当认识到,你的行为对二位原告当事人的身心都造成了不小的损害,希望你能积极面对这个事实,寻求一个积极地解决办法。”米某在认识到自身的行为确实为二位原告造成了身心上的损害后,同意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原告共计7200元的赔偿款。

    经过丁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不仅在赔偿数额和还款时间达成共识,米某也在规定期限内对张某、王某进行了赔偿。至此,一起原本非常棘手的案件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当今时代,和谐稳定是主旋律,也是每个人共同的心愿。为社会注入和谐的元素,是每位法官义不容辞的使命,也是调解的精神实质所在。

责任编辑:赵爽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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