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7日,鸡东法院通过民刑联动调解法及主审人努力,使原告吴某与被告弭某终于达成和解,最终被告付给原告赔偿款28万元,使得该案得以顺利结案并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0年11月24日对吴某来说是灾难性的一天,在鸡古路由北向南驶至宏泰机械厂道口附近时,被告弭某开车将原告吴某撞伤,吴某脸部大面积受损,多处骨折,先后开颅手术两次,面部手术一次,医疗费高达7万余元。更让吴家气愤的是肇事后弭某将肇事车卖给亲属顶账,吴某因没钱看病加之面部大面积受损,欲在医院跳楼自尽,万般无奈之下吴某的父亲只有求助于法院。
对于此案,鸡西市交警支队改变了鸡东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为此原告多次到鸡东县人大、鸡西市政法委上访,控告交警部门,并要求追究弭某的刑事责任,通过协调,鸡西市交警支队撤销了责任认定书。为使判决得以执行,承办法官及时对肇事车辆进行了保全,并通过和鉴定机构协调,优先为吴某进行了鉴定,通过承办法官不辞辛苦的工作,吴某的父亲对法院有了了解和信任。
鸡东县交警大队以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予以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移送到鸡东法院刑庭。承办人通过司法鉴定结论,及时联系到原告父亲,并告知对被告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得到的结果是原告父亲不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原、被告律师、当事人,针对此案进行调解,通过承办人的协调,原告作出了让步,被告也接受了批评教育,最后在刑事主审人的努力下,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共计28万元。此案的调解,充分体现了法院民事与刑事部门有机结合的办案方式和司法为民的积极行动,赢得了很好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