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春的北方仍然寒风凛冽,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王超才带领干警冒着严寒,依法强制执行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被执行人付某于2001年以位于鸡东县永和镇长安村五组的西地营2.56亩旱田地在分地前曾耕种过为由,强行从申请执行人赵某处抢种。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4年向鸡东县永和镇政府申请,要求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认。鸡东县永和镇政府于2014年10月份作出确认书,确认长安村委会将西地2.56亩旱田地承包给赵某。赵某春耕时将此地种上玉米,付某发现后将赵某种的玉米又重新翻种,付某拒不返还侵占赵某的2.56亩承包地。为此赵某起诉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为付某返还赵某位于鸡东县永和镇长安村五组的西地营2.56亩旱田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文书生效后,付某未依法履行返还义务,随后赵某于2017年1月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某返还位于鸡东县永和镇长安村五组的西地营2.56亩旱田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义务。
因被执行人付某未依法履行义务,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强制交付,在鸡东县永和镇长安村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付某均到场进行现场交付,被执行人付某将位于鸡东县永和镇长安村五组的西地营2.56亩旱田地的土地(按现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某,并向申请执行人赵某履行案件受理费100元。案件于当天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