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农民集体抢地惹纷争 法院依法判决平息矛盾

  发布时间:2017-02-16 11:18:07


    原告吴某某等5人与被告李某某等22人同系鸡东县永和镇林安村村民。1995年12月15日,鸡东县人民政府经鸡东县永和镇林安村委会同意,将座落在林安三岔路界外永和地人工落叶松外业区划图内的荒山390亩(即26公顷地)通过五荒拍卖的方式卖给本案第三人赵某某。1996年1月25日,第三人赵某某将其购买的该荒地转卖给本案的第三人李某、赵某月、荆某某。2015年1月30日,第三人李某、赵某月、荆某某将上述26公顷土地中的部分土地承包给原告经营,并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在原告经营期间,2015年1月份左右,林安村二、六组组织部分村民到原告承包的土地上进行抢地,并将原告承包范围内的土地向组内村民按每家每户人口数进行分配。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村集体、村民小组所有,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对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法律赋予农民对土地享有的这种权利。本案原告通过合法转包手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安村二、六组村民集体抢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原告造成损失,有过错,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诉讼中,原告对林安村二、六组的行为不予追加,只要求实际种地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赔偿相关损失。宣判后,被告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随着现在经济发展,土地越来越值钱,农民对土地的认识程度也越来越高。在农村,农民集体抢种土地的事实也时有发生,矛盾激化,社会不稳定,给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带来不和谐音符,群体访案件常常发生,且难以平息。

    本起案件在抢地初期,原告对众被告的抢地行为进行报案,鸡东县永和镇派出所进行了调解,但因人多矛盾大,社会影响恶劣,派出所对他们之间的争议根本无法主持调解。无奈之下,鸡东县永和镇政府介入此事,经过调查了解,对双方之间的争议仍无法解决。随后,鸡东县政府在面对林安村农民集体信访的情况下,也介入村民集体抢地一事,经过政府协调和调解,对第三人李某、赵某月、荆某某多取得的超过五荒土地使用证面积的土地进行了解决,将其退还给林安村并将相应的土地承包费返还给林安村。即便如此,仍不能平息村民抢地的行为,他们仍然认为自己有权利耕种此地。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过法院依法判决,平息了原告与众被告之间的矛盾,有效地为当地政府解决了群众集体访的问题,并在当地农民百姓心中起到了警示和教育意义,保一方水土平安,促一方社会安宁。

文章出处:平阳法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