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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法院扎实开展“两项活动”进一步优化办案效率

发布时间:2011-11-29 09:15:58


    今年以来,刑庭按照“创先争优”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方案通知要求,扎实开展“两项活动”。全庭将突出抓好干警的思想作风,进一步优化办案效率,力争在“司法为民”理念上有新突破,在化解社会矛盾上有新作为,在司法公正上有新成效。

    一是加强业务学习,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全面提升干警业务素质。细化制度,创新管理思路;以点带面促进质量整改;强化意识,明确审判员、书记员责任;连续跟进,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整改,上半年案件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共受理刑事案件80件,结案率92%,上诉率为1.25%,无重审改判,有效地减少了社会对立面。

    二是注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目前为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共计22件,其中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两类案件比较突出。在审理被告李某交通肇事致于某死亡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9万元。此案的发生,被告给死者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死者老伴75岁,体弱多病,情绪非常冲动,并有上访苗头。这一棘手案件摆在了审判员李广才面前,在给被告人送达诉状后,被告人明确表示,家境贫穷无力支付赔偿费用,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吧。针对实际情况,承办人首先想到的是对被告的有关财产进行冻结查封,通过调查了解,李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只好做双方当事人家属的思想工作,以此化解双方矛盾。于是办案人找到原告及其子女做耐心细致的安抚工作,说明被告是过失犯罪,希望能得到他们谅解,对被告家属讲明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应该尽力给予精神上的安慰,多给些赔偿,而且积极赔偿也是被告悔罪的表现,对被告量刑有一定作用,经过7次调解,最后双方矛盾化解,原告放弃了部分请求,被告及其家属共拿出赔偿款12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在审理刘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因被告用喷灯将妻子赵某烧成轻伤,赵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万元。案件受理前,赵某多次去县妇联等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要求,而且语言偏激,针对此情况,审判员许桂云以化解矛盾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积极做调解工作,通过协调,被告明确表示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尽全力赔偿原告损失,原告看在与被告多年夫妻关系情分上,原谅了被告,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例案件的成功调解,达到了当事人无申诉、无上访、无矛盾激化的良好效果,充分体现了案结事了。

    三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本庭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年仅十七岁的被告人高某尾随被害人至一家属楼平台处,持刀相威胁,抢走被害人黄金项链一条,高某涉嫌犯抢劫罪被提起公诉。面对圆桌而坐的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和父母亲的谆谆教诲,高某掩面垂泪,悔恨不已,表示愿意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在审理另一起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年仅16岁的被告倪某在校园附近故意伤害他人,办案人考虑到倪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欲对其宣告缓刑,但因倪某父母双亡,无人看管,为了更好的对其帮教,达到不漏管、使其不再犯新罪,于是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在缓刑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于2011511日,召开了由鸡东县司法局、社区、派出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会上就对倪某怎样监护、管理监督进行了座谈,指定倪某的姨妈王某为其监护人,配合有关部门做管教工作,由司法局负责聘请心理咨询师为倪某做心理辅导,由社区每个月进行入户走访并帮助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同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关于对禁止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向倪某发出了禁止令,禁止其在6个月内进入学校周边地区。通过对未成年犯罪的审判,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了提高,审判成果得到了巩固和延伸,“提升办案质效、提升素质能力、提升作风建设水平”的工作目标得到了进一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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