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诉称,因餐饮经营需要,与被告北京某宾馆签订了由被告拟定的《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海淀区安宁庄东路某门面房,租期为2016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五年满期。该门面房标定建筑面积为95平方米,租金计算标准为每日每平米8.5元,在按合同标定的建筑面积缴纳了房租、押金等租赁费用后,原告入住租赁门面房并以该址办理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开始了经营活动。后原告察觉所租门面房面积不实,遂询问被告实际面积,被告建议原告请鉴定部门测量,并推荐了北京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测量,《测量报告》标定了建筑面积为68.879平方米、使用面积为62.441平方米。据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修改未果,并投诉工商部门调解,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随意认定出租门面房的面积,以达到非法获利目的,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支出和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判令《租赁合同》第一条第2款为欺诈条款;被告双倍返还超收的82044元。
案件亮点:1、涉诉房屋的面积是否影响租金金额?2、涉诉房屋的面积如何认定?
12月21日(明天)上午9时30分,在海淀法院东升人民法庭大法庭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