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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爽约未出庭 雇主怒告证人退“费”

发布时间:2016-12-05 08:44:14


 刘某约请张某为自己出庭作证,结果对方并未按期出庭,于是刘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出庭作证费。经密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退还刘某3000元。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张某口头约定让张某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给我上诉的案件出庭作证,我会给他10000元出庭作证费。我先后给了张某8000元,但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载明张某在本案再审开庭时未到庭作证。现诉请法院判令张某返还我10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我当时答应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刘某上诉的案件出庭作证,但是开庭时我没去。我确实收到原告赵某给的8000元,然而我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询问了,只是开庭时没去,故不同意给原告8000元。

  经过法院调解后,2016年7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张某赔偿刘某3000元,具体方案为2016年7月31日前给付1000元,余款2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

  由于张某未自动履行义务,刘某于2016年9月5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给付1000元,目前本案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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