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杨某、李某为报复泄愤,造成两公交车相撞,车上多名乘客受伤。日前,本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津AT7790号629路公交车拉载30余名乘客,在津南区津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津沽路南侧辛庄镇路段中辛庄车站时,因被告人李某驾驶津AU7068号652路公交车违规进站,引起被告人杨某不满。后二被告人驾车行驶至津沽公路与鑫盛路交口并排停车等候红灯时,相互辱骂。待绿灯亮起时,二被告人驾车继续前行通过鑫盛路口,被告人杨某为报复泄愤,强行并道,故意阻碍被告人李某的车辆通行。被告人李某见状,故意加速前进,致使该652路公交车左侧与该629路公交车的右侧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车内乘客六人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李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经法医鉴定,有三名乘客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两车损毁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2900元。被告人杨某、李某所在单位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二公司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为报复泄愤,不顾群众和国家财产的安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为报复泄愤,不计后果,以强行变道、故意加速,造成两公交车相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