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七岁的小陈,刚踏入小学校门没几个月,就在和同学一起玩弹笔游戏的时候,被铅笔刺入右眼,医院诊断为眼角膜破裂,外伤性白内障,视力低下,且眼球上留存铅笔屑,经鉴定相当于十级伤残。父母悲痛之余,诉至法院。要求与小陈一起玩弹笔游戏的同学小林以及小陈所就读的学校共同承担责任。日前,受理此案的长宁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小林、校方与原告各自分别承担50%、30%、20%的责任。
【案情回放】
庭审中,原告小陈一方称,事发当时,自己只是在玩笔和尺,被告小林却擅自跑过来玩起了弹笔游戏。所谓弹笔游戏,是指将直尺架在橡皮上当翘翘板,将铅笔放在尺的一端弹射。结果,小林不慎将铅笔弹入了小陈的右眼,导致其右眼受伤。被告小林则说,是小陈先在玩弹笔游戏,邀请他参加,而他在弹笔之前,还特意叮嘱小陈注意安全,但小陈仍然低头看着他弹笔,因此铅笔才会弹入小陈的右眼。
原告还诉称,意外发生时,教室里没有老师看管,事发后,小陈找到班主任求助,班主任却没有及时处理,也没有通知家长带小陈就医,父母是在学校放学之后,听小陈说眼睛疼痛流泪、视力模糊,带小陈去医院检查后,才发现这个问题。因此原告认为,校方应当承担责任。校方则辩称,学生入学时,学校已经对其进行了多次安全教育。事发时教室里虽然没有老师,但走廊里有老师巡视,他们也会兼顾教室里的动静。基于教师师资力量配备的原因,学校不可能在课间休息期间,在每个教室都配备老师看管孩子。事发后老师将小陈带到医务室进行过简单处理,因为小陈没有表示疼痛,就让他继续上课了。因此在本案中,学校不存在过错,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长宁区法院走访了学校、两位当事人以及证人。查明:当日,原告小陈已与另外一个同学小王一起玩了一会儿弹笔游戏,被告小林看到后,要求加入,小陈表示同意,同学小王则离开了游戏。于是,小林站在原告小陈课桌的左侧弹笔,小陈则在自己的座位上低头关注,之后便发生了上述意外。
【以案说法】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林明知玩弹笔游戏有一定的危险性,仍然主动参与,造成原告右眼受伤,有过错。因其事发时未满十周岁,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小陈也明知该游戏有危险性,积极参与,自身亦有过错。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课间休息期间,老师必须在教室里巡视。然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原告等学生事发时仅7周岁左右,刚刚入学十个月,活泼好动,学校老师应尽量在教室内巡视,预防伤害事件发生,然学校未安排老师在教室内巡视,管理上有瑕疵,有过错。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小林一方承担本起事故的50%责任,学校承担30%责任,原告自己承担20%责任。关于原告要求保留后续治疗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案例撰写:长宁区法院 王夏迎)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