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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法院审理一起运输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6-09-26 14:00:08


近日,鹤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以蹭食毒品为由帮助运输毒品案。

    家住鹤峰县容美镇容美村的金某吸食毒品数年。2015年6月底至7月初,为了在贩毒人员王某、陈某处蹭食毒品,先后两次驾驶自己的车接送王某和陈某等人从湖南省境内购买冰毒后运输到鹤峰县境内贩卖,共计14克。2015年8月11日,鹤峰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在容美镇杨柳湾某旅馆内将正在吸食毒品的金某等人抓获。鹤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金某系为蹭食毒品而为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故意,结合其具有的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以被告人金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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