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宝库(身份证号2303211966102132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支行与被告刘宝库、李仕波、魏友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黑0321民初10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满后第2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