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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矛盾大,庭前会议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6-08-03 13:42:01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经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当庭给付

   为营造和谐、宽松的诉讼环境,鸡东法院采用庭前会议及证据交换的方式,让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在一种平等、和谐的气氛中进行证据交换,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8月2日,鸡东法院就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孙某的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件在答辩期届满后,组织了当事人证据交换并召开庭前会议。

   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孙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就土地的面积一再变更,签订了数份合同,就土地的四至问题被告曾上访到多级政府,并且基层政府还就双方争议的土地出具过处理意见。承办法官在明确了争议焦点后,明确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深谙当事人的心理诉求,组织证据交换,在归纳争议焦点的同时,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孙某返还土地经营权于原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并当庭给付,调解结案。原定8月5日的庭审不再进行。

   庭前会议、证据交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该条文是将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程序分流。其中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通过证据交换、召开庭前会议的方等方式,做好审理前的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此又做了详细的规定。通过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减少了不必要的审判活动,促进了和解。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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