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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交纳公告费 法院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07-27 08:45:19


  易某诉孙某装饰装修合同一案,法院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孙某,又无法提供其他的送达地址。经法院调查,孙某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也并不知晓孙某的下落。法院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但是需要原告预先交纳登报公告费。承办法官向原告书面发放了在指定期限前交纳费用的通知,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届满后并未交纳公告费。

  对于原告无正当理由,不交纳诉讼费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法院审理应继续进行。一方面可以通过减免公告费的方法,另一方面可通过在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曾经居住过的地方张贴公告并拍照附卷的方法代替发布公告。

  第二种意见: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使得案件的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当事人逾期不交纳包括公告费在内的其他诉讼费用,法院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既享有相应的权利,也必须负担相应的义务。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就必须预先向法院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公告费也是诉讼费用的范畴,在法院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后,原告即承担了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当事人只有在完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够享受完整的诉权,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意味着对诉权的放弃,故法院有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如采取不规范的送达方式,如张贴公告等,易造成审判程序上的瑕疵,影响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故笔者认为,在原告有交纳公告费义务而未交纳时,原则上应按撤诉处理,才能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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