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事项告知书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通过本院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开:(1)刑事一审判决书;(2)民事一审判决书;(3)行政一审判决书;(4)再审案件判决书;(5)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6)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追究案外人擅自处分或者协助被执行人处分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而承担赔偿责任裁定书,协助执行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裁定书,执行回转裁定书;(7)补正裁判文书笔误裁定书。二、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的申请。双方当事人都向本院提出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有正当理由的,裁判文书可以不予上网公开。但裁判文书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不受当事人申请的影响,应当上网公开。三、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上网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其他不适合上网公开的情形。四、当事人要求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的,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议庭或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裁判文书不予以上网公开的理由,当事人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裁判文书上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