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法官秉公调解,感谢法院法官的帮助,感谢矿方对工伤职工的关心。”3月28日上午,一起煤矿工人在煤矿上班期间受工伤的案件,经鸡东县法院调解成功,伤残工人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一连道出三句“感谢”。
于某系鸡东某煤矿工人,在下井采煤过程中不慎将左腿砸伤,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玖级。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后,于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所涉及的主要事实充分发表观点和意见后,发表意见:工伤保险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劳动者不是自残行为,在劳动中受伤的就属于因工受伤。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官将工作重点放在调解上,反复向双方阐述国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并耐心地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调解在本案中的重要意义。经法官现场情理法交融的耐心调解,使双方心悦诚服,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某煤矿给付于某45000元各项工伤赔偿款。
事情到这里原本应该结束了。然而,法庭上又出现了令人欣喜和更加圆满的一幕。矿方负责工伤的人员在旁听过程中发现于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达成调解协议后,当场拿出手中的电话,及时拨通矿方负责人的电话,经汇报和沟通,当场决定将工伤赔偿款给付于某,并当庭把赔偿款递到工伤职工代理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