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鸡东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小额诉讼案件。刘某权哭着说:“我的母亲和父亲在2003年11月2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我的哥哥由父亲抚养,我由母亲抚养,现在我已经读初中,每月生活费近千元,母亲一人承担实属困难,被迫无奈,我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我的父亲每月给我六百块钱的抚养费”。
送达后,被告刘某财的情绪非常激动,称当时与前妻赵女士约定每人抚养一个孩子,现在就不应该再给孩子抚养费。李法官耐心的听着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向被告讲解关于抚养费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结合现在的物价情况及原、被告现在的实际生活状况,希望双方当事人本着亲情的方面互相为对方考虑一下。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即原告的母亲赵女士与被告共同协商一致,由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