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赔偿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
1、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决定宣告无罪终止刑事责任的;
2、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4、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5、 刑讯逼供的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 在刑事诉讼法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8、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审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9、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需要向我院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国家赔偿申请书3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或逾期未答复的证明材料;
4、 其他申请赔偿材料。
三、公安机关、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需要向我院提交的申请材料:
1、国家赔偿申请书4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或逾期未答复的证明材料;
4、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或逾期未做答复证明材料;
5、 其他申请赔偿材料。
四、我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国家赔偿申请书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刑事判决书或执行终结证明文书等材料;
4、 其他申请赔偿材料。
五、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及申请人本人签名。
六、国家赔偿请求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