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修改后的民诉法、刑诉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修改后的民诉法、刑诉法都是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问:此次民诉法、刑诉法修改主要涉及哪些问题?
答: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涉及公益诉讼、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增加证据种类、判决书公开等内容,刑诉法修改内容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制度、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了四章特别程序。
问:新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答: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答: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问:这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哪些证据种类?
答:在证据部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增加了电子证据,并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都可作为证据使用。
问:修改后的民诉法文书送达方式除放宽对留置送达的限制外,还确认了哪些新型送达方式?
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问:“执行难”一向是困扰法院和当事人的老大难问题。现实中很多当事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往往立即转移财产,执行通知反而“通风报信”,修改后的民诉法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修改后民诉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问: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采取强制措施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作了严格限定,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同时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