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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人证明在刑事诉讼中不作为定案根据

发布时间:2016-02-29 08:49:50


2013-05-03 16:43:47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杨永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 证人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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