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9日上午,一面印有“秉公办案,执法为民”的锦旗,由鸡东县东方商城小区居民冷淑珍送到了鸡东法院法官的手中,对该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一心一意为当事人着想,千方百计、公正圆满地审判执行案件表示感谢。
原来送锦旗的是东方商城小区派出的代表,在这个小区共住有120户300余人。2007年,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由赵某(化名)任主任,李某(化名)任出纳员。在该业主委员会运行期间,收取了小区居民的电梯集资款、物业费、车库租赁费等款项,存于李某名下。2013年,小区居民对业主委员会重新组织了选举,赵某认为选举程序不合法而未到场参加。随后,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在此之后,赵某、李某仍以土畜综合楼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行使职能,业主缴纳的款项仍存在李某户名下,一直未交予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于两届业主委员会未能顺利交接,小区的电梯安装、日常维护等难以为继,眼看着自己居住的小区越来越脏,越来越乱,业主们心急如焚,他们派出代表四处奔走,到房产部门、信访部门甚至到公安机关等部门投诉,却一直未果。无计可施的业主们把最后一丝希望寄托在法院身上,希望法官能够给他们一个合理合法的说法,一纸诉状将赵某和李某告上了法庭。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在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之后,敏锐地意识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纠纷,前后两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矛盾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300多小区居民的生活,甚至引发更激烈的矛盾。合议庭一致认为,这是一起涉及广大业主民生的案件,如果只求快捷地审结,并不能达到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于是,合议庭的成员们通过认真聆听当事人诉求,走访调查各相关部门,无数次深入小区向居民了解情况,掌握了纠纷产生的主要根源,并对症下药,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长达7个多小时的调解,直至晚上21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意见,然而就在调解协议签订时,被告反悔,所有努力功亏一篑。随即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在小区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后,被告李某就不再担任出纳员的职务了,理应将全体业主的存款交付给新的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李某继续占有该存款于法无据,属于不当得利,且由于其行为使原告遭受损失,李某应当予以返还。被告赵某并不经手管理该笔存款,又无证据证明赵某与李某合意取得该笔款项而使原告遭受损失,故被告赵某不应承担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存款及利息。随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已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该案尘埃落定,涉案款项也已执行终结,重新归由业主管理。
近年来,以“正身明法,慎思笃行”为院训的鸡东法院,高度重视对民生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化解了大量纠纷和难题,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工作经验。为更好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妥善处理民生案件,他们结合工作实际,以服务群众为目标,通过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加大便民利民举措、完善审判监督管理等机制切实保障民生。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促进民生案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