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被拆迁人的房屋能否得到安置,关系到老百姓的基本居住权。2011年5月19日,七旬老人张某与被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以自己所有的41.16平方米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换拆迁人开发后的某小区5号楼4单元203室,随即老人将自己的房屋交付给被拆迁人。在这之后的四年多,约定的房屋一直未建造,老人多次与拆迁人交涉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拆迁人至今尚未取得建筑涉案房屋的建筑施工许可证,该证是被告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拆迁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拆迁人赔偿老人经济损失近20万元。至此,老人的居住权得到法律保护,奔走了四年多的老人终于能够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