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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谁非——行政诉讼判决

发布时间:2016-02-17 08:42:45


(四)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或部分违法,进而作出的全部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情形: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五)重作判决

  重作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责令被告根据判决

的旨意和精神重新对该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这种判决通常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显失公正,但同时又必须对该事项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情况。

  (六)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国家审判

权直接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的判决。但是,变更判决只能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而不能适用于行政处罚以外的行为,并且,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宜加重对相对人的处罚,但受害人认为被告的处罚行为畸轻而起诉的除外。对于行政机关应给予处罚而没有给予处罚的人不能适用变更判决,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履行判决及其适用条件

  (七)履行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拒不履

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适用履行判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被告对相对人负有履行职责的法定义务;相对人向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了合法的申请;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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