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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责任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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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12月,韩某与个体油漆工秦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秦某为韩某油漆家具、门窗、地板等,韩某支付秦某工资1.25万元,油漆材料由韩某提供,质量保证期为1年。20121月,秦某组织工人完成油漆工程,韩某给付秦某工资1.28万元。同年2月,韩某发现电视柜上面有裂纹,遂要求秦某对裂纹部分进行了修复,但效果不佳。此后,家具上的裂纹越来越多,对此问题的处理,韩某与秦某未能协商解决。20121017日,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韩某的家具油漆进行了取样检验,该检验所的检验结论为:漆膜涂饰有裂纹,不合格。因就赔偿问题,双方意见不一,韩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承担赔偿责任。

秦某在法庭上辩称,其为韩某油漆的家具漆膜涂饰有裂纹是事实。尽管施工时只凭经验而未按照油漆说明书的要求施工,但造成油漆裂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报告并未载明因油漆工艺不好才导致涂饰裂纹的产生,因此,其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秦某赔偿韩某材料费及人工费计9896元,并补偿韩某的其他经济损失1500元。秦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家具涂饰不合格的原因有可能是多种因素所致,现秦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相反,其承认施工时仅凭经验而未按照油漆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因此,原判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造成油漆裂纹的原因在哪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责任?

本案韩某与秦某之间达成的加工承揽合同为口头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作为承揽方的秦某完成家具、门窗等油漆工作任务所需的油漆由定作方韩某提供,工作质量的保证期为1年。合同对材料的提供和工作质量的保证期作了明确的约定,秦某在庭审中辩称韩某提供的油漆材料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油漆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对于韩某提供的油漆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现已无法查明,但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和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秦某在施工前,依法负有对油漆材料进行检验的义务。

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韩某依约提供了油漆材料,秦某未对韩某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即进行油漆施工,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现秦某不能举证证明韩某提供的油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条规定应理解为无论承揽人有无过错,承揽人交付的工作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均需承担违约责任。秦某为韩某的部分家具、门窗等油漆施工的质量经有关部门检测不合格,其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其所称油漆裂纹是由多种原因造成,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付杰 审核: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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