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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要求确认与发包单位的劳动关系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11-11 13:49:54


    近日,法院审理的一起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在工地工作时受伤,要求确认与工程发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被法院驳回。

    某锅炉厂把锅炉安装工程发包给赵某。2013年7月18日,该锅炉厂与赵某工程队签订锅炉本体设备安装劳务合同,把力工、设备倒运、刷油、保温等全部劳务工作分包给赵某工程队,约定赵某工程队将锅炉厂提供的已验收合格产品安装在现有基础上。赵某雇佣农民工王某从事劳务工作。2014年2月20日,王某在施工时,从高空坠落摔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锅炉厂与赵某签订劳务合同后,由赵某组织人员进行锅炉安装工程的劳务活动,赵某与锅炉厂形成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赵某雇佣王某进行施工,安排王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并由赵某发放王某的工资,说明赵某与王某形成劳务雇佣关系。王某并未从事锅炉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对王某要求的确认其与锅炉厂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章出处:鸡林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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