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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妥善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13-03-27 08:43:16


      鸡东县法院执行局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面对服刑的被执行人一般无能力履行或只有部分履行能力的现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查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在此基础上,积极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只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时其面临的执行风险,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释明积极履行有利于被执行人服刑改造以及减刑、假释,从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做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而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矛盾予以化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如该局执结的门某、才某某申请执行刘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刘某因琐事用木棒将才某打倒在地,才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门某(才某的妻子)、才某某(才某的女儿)各项经济损失十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门某、才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刘某在监狱服刑,没有收入,除刘某应分地7亩旱田经营权外,97平方米砖瓦结构房屋一座及承包村民马某的12亩旱田经营权均属于刘某与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积极做双方当事人和家属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先行给付4000元,余款用刘某与妻子于某分得承包田和承包村民马某的旱田共计13亩以每年每亩4100元价格给门某、才某某耕种19年顶帐,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责任编辑:付杰 审核:张冬梅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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