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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要求经营前夫签合同分得的承包地吗

发布时间:2015-07-27 09:02:22


  法官:

  我和张某于200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由我抚养。2005年,我再婚后到邻村居住。家里的承包地是2000年分的,合同是张某签订。离婚后,我要求种植自己的承包地,但张某说是他承包的,没我的份。现在我的户口迁出原来的村子,在新的住所地我没有分得土地。请问,我能要求经营张某签合同分得的承包地吗?

                          王女士

  王女士:

  你可以要求继续种植经营张某签合同分得的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为主体,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承包合同是张某签订的,但他也只是以农户代表人的身份进行的行为,并不是他个人的单独行为,承包土地是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的行为,家庭其他成员同样的土地承包者,虽然你与他离婚,但你与村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依然存在。

  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你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原来的承包地你仍有经营权利。你可以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你与张某之间如何分割经营承包地进行调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承包土地进行分割。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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