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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被执行人的不同申请人能否参与分配其他法院执行回来的案款?

发布时间:2015-07-23 09:12:50


问:

  我作为申请人以甲某为被执行人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A法院财产调查期间,我发现甲某在B法院也有执行案件,且B法院已经控制了甲某在B法院辖区的一套房产,请问我该如何争取执行我的债权?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因此,你可以要求A法院向B法院申请,要求对房产变现后的价值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同时A法院要向B法院提交甲某在A法院辖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足以执行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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