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和朋友合伙开办了一个小企业。老王欠我们企业2万元货款,我们向他催要时,他说我朋友欠了他1.2万元,所以,他只需还我们企业8000元,那1.2万元,由这笔款抵销。请问,这两笔款可以抵销吗?
宋先生
宋先生:
这两笔款不可以抵销。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你与朋友开办的企业为合伙企业,你朋友的债权人老王,不能以他对你朋友的债权抵销他对你和朋友开办企业所欠的债务,所以,他必须还你和朋友开办的合伙企业2万元。至于你朋友欠他的1.2万元,应是他们二人之间通过另案解决的问题。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