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最近,我们公司要聘用一位经理,但这位候选人,1年前,曾担任一家长期经营不善企业的经理,并在上任仅2个月,企业就被宣告破产。请问,他有资格作我公司的经理吗?
冯先生
冯先生:
他有资格作你公司的经理。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有明确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你们公司要聘用的这位经理,虽然曾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企业的经理,并且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不到3年,但他所任职的这家企业早已经营不善,他上任仅2个月,企业就已破产,因此,他对企业的破产不负有个人责任,他仍有资格成为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