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和小齐共同经营的合伙企业,欠小风5000元钱。后我与小风达成协议,我支付他2000元后,他就不再向我追究责任。我依约支付了他2000元。不久,小齐要求我和他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是不是可以拒绝?
成先生
成先生:
你可以拒绝。
你与小齐因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所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民法理论,因清偿而使债务消灭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你支付小风2000元后,连带债务变为3000元。你与小风达成了协议,支付他2000元后,他就不再向你追究责任,这属于连带责任的免除。小风对你免除了连带责任,你就只需就连带债务中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向小风负清偿责任,而不再对全部债务负清偿责任,但其他债务人仍应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所以,小齐应承担剩余债务3000元的清偿责任,你可以拒绝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