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朋友向我借款做生意。到了还款期,朋友不但没有还款,人也不知去向。我知道李先生欠朋友货款,我可以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向我支付欠款吗?
路女士
路女士:
你所说的情况涉及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代位权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从你说的情况看,朋友向你借款到期不能归还,且下落不明。只要你有证据证明,朋友对李先生的到期债权怠于行使追索权,以至债权没能及时收回以偿还你的债务,对你造成了损害,你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李先生主张债权。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