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与两个朋友合伙开了一个饭店。前几日,我得知一个合伙人没有经过我们同意,擅自变更了进货渠道。我们当初在合伙协议中曾写明,合伙企业中的各项事务都由三人共同协商决定。我和另一合伙人都想以不知此事为由,恢复原进货渠道,不知道可不可以?
任女士
任女士:
你能不能改变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擅自所做的决定,关键要看这一合伙人所做决定涉及到的第三人,即新进货渠道的当事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合伙企业中,任一合伙人的决定所涉及到的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的,即不知道该合伙人没有权利代表合伙企业做出某项决定,那么,这一合伙人做出的决定对第三人就是有效的,合伙企业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改变合伙人的决定。所以,如果新进货渠道当事人是善意第三人,你们就不能改变自己合伙人的决定,不能撤掉现在的进货渠道。但如果第三人在明知合伙人没有此项权利的情况下,仍与之达成协议,可认定第三人是非善意的,你们完全可以改变合伙人的决定,撤掉新的进货渠道。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