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我是一名老中医,原来在北京一药店当坐堂医生。药房的玻璃窗上和楼梯处的墙壁上,悬挂有包括我在内的坐堂医生的彩色照片。后药店将我解聘。我认为药店应该将照片还我,但是,药店仍悬挂我的照片,以利他们经营。我在肿瘤的治疗上小有名气,我的照片下标注了这个情况。药店在我离开后继续使用我的照片从事经营活动。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了我的肖像权?我能要求药店赔偿精神损失吗?
孙女士
孙女士:
药店聘用你为坐堂医生,经你同意可以在店堂内悬挂你的照片,介绍有关情况。但是,药店与你解除聘用关系后理应将照片归还。你的照片上标注的对你的介绍文字具有宣传作用,长期悬挂该照片,对药店的经营有一定利益。药店没有经你同意继续使用你照片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侵犯了你的肖像权,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问题,法院会根据侵权时的范围影响程度予以确定。
法官